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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111年01月27日)
第 5 條
前條各款所定賽會之參賽國(地區)及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但賽會競賽規程定有會前賽、資格賽或參賽成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前二名:應有四國(地區)及四隊(人)以上。
二、第三名:應有五國(地區)及五隊(人)以上。
三、前二款以外之名次:應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