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應填具球場籌設申請書,並記載左列事項,連同必要附件及圖冊,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一、球場名稱及所在地。
二、經營主體及負責人姓名住所。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附土地登記簿謄本、租賃契約、使用權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四、球場經營計畫。
五、經費來源及章程。
前項申請資料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受理前項申請資料後,應就球場之體育設施及活動等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實地勘查,經審查同意者,許可其籌設,並函知相關機關。
申請人於取得前項許可籌設函後,應即申請法人登記(政府機關除外),並依土地開發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球場開發事項。
第三項許可籌設期間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延長一年,未於籌設期間開發完成者,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