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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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 88年08月25日)
第 8 條
高爾夫球場設立事項之變更,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球場面積、建築基地面積或球洞數變更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球場配置、球場名稱、經營主體或負責人變更或申請撤回者,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