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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 112年01月11日)
第 4 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如下:
一、救生員、國民體適能指導員、運動防護員、山域嚮導、潛水指導人員、漆彈活動指導員、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
二、其他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