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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 112年01月11日)
第 8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進行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及理事長改選者,為新屆期。

特定體育團體依法規或原章程之規定有連選連任之限制,辦理前項改選時,原任理事、監事或理事長(會長)之任期未屆滿者,仍得為改選之候選人。

原任理事、監事及理事長(會長),經改選仍當選者,其改選前之該屆未滿之任期,於適用法規或章程所定連選連任之限制時,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