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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 107年05月22日)
第 9 條
學校體育課程之編班及排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得衡酌學生個別差異、運動興趣及安全,採另行編班(組)方式;每班(組)人數,不得超過各級學制各該年級班級學生人數規定。
二、身心障礙或經醫師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得依特殊類型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以實施適應體育替代之;其每班人數,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三、以午餐前、後一節不編排及隔日編排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