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9年11月13日)
第 16 條
全運會期間,承辦單位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

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撤銷本次全運會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所得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