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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9年11月13日)
第 20 條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參與全運會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參賽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