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9年11月13日)
第 4 條
全運會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為原則。

地方政府於預訂舉辦年度四年前之一月至四月間,依本準則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由本部評選核定。

本部為評選承辦單位,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公開評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評估小組審議結果,由本部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二個月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