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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10年02月17日)
第 12 條
全民會競賽種類如下:
一、第一類:以世界運動會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為限,其規模不得少於十二個競賽種類。
二、第二類:其他競技性、觀賞性及娛樂性運動競賽種類,其規模不逾第一類二分之一。

前項二類競賽種類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個競賽種類。

第一項第一款競賽種類,其國內應有半數以上地方政府業已成立各該運動委員會(或協會)。

全民會舉辦之競賽種類,由承辦單位依下列條件規劃,並提請籌備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一、國家體育發展重點及地方特色。
二、場地設施。
三、經費籌措。
四、第一類競賽種類最近二年正式全國性錦標賽及整體成績。
五、參賽情形:最近一屆列入第一項競賽種類,其報名及實際參賽隊伍未達八個單位者,該種類不予列入本屆舉辦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