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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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10年02月17日)
第 14 條
全民會場地設施,應以承辦單位現有場地設施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支援。
前項競賽場地,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認定;其有爭議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決定之。
承辦單位因故有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之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