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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10年02月17日)
第 3 條
全民會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

全民會每二年舉辦一次,並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舉辦年之九月至十一月間舉辦;其會期以五日至十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