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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 112年11月20日)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與第五目增列之漸速耐力折返跑、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條第四款與第七款,及第四條第四款與第七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