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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109年05月29日)
第 5 條
選手及教練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選手:依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發給獎助金及獎狀。
二、教練:依其實際指導帶隊之選手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發給獎助金及獎狀。

前項選手及教練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及其應得之獎助金金額,規定如附表。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賽會於我國舉辦,且符合本辦法獎勵規定者,加發前項附表所列獎助金金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