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參加第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賽會,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並由推展身心障礙運動之特定體育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於賽會開始一個月前,檢附參賽團隊之選手、教練及相關人員名單及賽會相關文件、資料,向教育部申請核定後,始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一、主辦單位定有分級制,且為最優級組之賽會。
二、連續舉辦二屆以上之新興增辦之運動賽會。
前項申請之文件、資料,規定如下:
一、賽會中英文版競賽規範。
二、賽會會員數。
三、賽會及其他相關國際性賽會現況說明。
四、最近二屆參賽會員數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