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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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前條自願請調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自願請調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各該主管機關對所轄專任教練之自願請調,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並列冊報本部備查。
三、不同主管機關所轄學校間專任教練之自願請調,由相關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核定後,辦理互調。
申請自願請調所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服務證明、調任後之培訓計畫、現任學校同意函及申請表件,如附件三),有虛報或提不實證明文件者,不予遷調,且十年內不得申請自願請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