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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專任教練),指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前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招考儲訓合格之專任教練,分派於本部或地方政府指定之學校,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比賽及推展體育活動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