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24 條
專任教練於聘(僱)用期間內因故離職者,應於離職一個月前,由學校出具離職證明書,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經核准離職者,學校始得提領撥付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