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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9 條
專任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參加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研習;其研習時數,每年至少十八小時,並取得證明。

前項研習,經學校核准者,其時數以公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