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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5 條
依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後,通知全國性體育團體。

前項補助金額,以核定計畫所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為限,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如附件一及附件二。但因特殊情形,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部補助辦理各該年度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轉出指定帳戶。

第一項核定計畫有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並經核准後,始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