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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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 110年02月27日)
第 13 條
各特定體育團體應尊重並配合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之管制決定;違反者,本部得停止其一年至五年之行政輔導及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