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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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 110年02月27日)
第 15 條
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管制運動禁藥之管制決定,應於確定後作成書面報告,送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列冊管制。
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國際體育組織等所為之確定管制決定,如涉及依本辦法受運動禁藥管制之對象,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應予列冊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