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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 110年02月27日)
第 17 條
對管制決定不服者,得依據第三條第一項訂定之作業規定,於收受管制決定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提起申訴。

前項對管制決定之申訴,於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