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各權責機構團體及中華奧會辦理本辦法各項運動禁藥管制事宜所需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應併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於前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函送本部備查,本部得視實際情況予以補助。
二、中華奧會及特定體育團體:除參加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及舉(承)辦各單項運動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拔賽之運動禁藥相關檢測經費,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編列外,其餘相關教育、宣導等管制作業,應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三、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除運動禁藥相關檢測經費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編列外,其餘相關教育、宣導等管制作業,應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各權責機構團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時,本部得視違反情形,酌減或不予補助前項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之相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