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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 107年07月20日)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二、申請人資料表一份。
三、申請書一份。
四、切結書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書一份。
五、符合前條之成果或著作一份。

其屬二人以上共同協力完成之成果或著作者,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並附切結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