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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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7年04月11日)
第 11 條
體育團體參加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會議,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包括膳宿費、國外交通費、保險費及出國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