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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7年04月11日)
第 13 條
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之賽會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者,參加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競賽,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由學校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依競賽地點路程,採定額補助國外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