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7年04月11日)
第 14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配合政策推動及第十款其他國際體育交流活動,得由體育團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其他法人、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