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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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7年04月11日)
第 4 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國際體育組織職務,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積極參與各該組織會務活動。
二、協助我國代表團隊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或會議。
三、協助體育團體爭取國際運動賽會主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