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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7年04月11日)
第 6 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職務,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由相關體育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包括郵電費、文具費、印刷費、公共關係費及國內外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