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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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7年04月11日)
第 8 條
體育團體、各級政府及學校舉辦或參加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在我國境內之國際運動賽會或會議,有大陸地區人民參加者,其入出境及交流處理事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前條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