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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7年04月11日)
第 9 條
體育團體、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國際運動賽會,得檢具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其向國際體育組織申請舉辦國際運動賽會,同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優先予以補助。

前項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場地設施規模及其配套條件。
二、觀眾參與評估。
三、參賽各隊(主隊)實力。
四、安全維護及相關保險。
五、活動程序及內容安排。
六、主辦單位之行政管理、人力配置及財務規劃(包括自行籌措財源能力)。
七、舉辦地點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協助。
八、舉辦城市氣候、舉辦期間天氣、週邊環境及安全評估。
九、我國代表隊參賽名稱、旗、歌及儀程(軌)等相關規範。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第一項補助,包括膳宿費、國內交通費、保險費、印刷費、佈置費及場租費;其補助金額,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賽事總經費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