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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 109年10月06日)
第 12 條
申請獎勵案經審查通過者,應報本部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及受獎人;並由體育署辦理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事項;其獎助學金之頒發,應撥付至受獎人之金融機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