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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 109年10月06日)
第 15 條
申請案經審查結果未通過者,應通知申請單位及申請獎勵選手;申請單位或申請獎勵選手不服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複審,本部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回復複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