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 109年10月06日)
第 2 條
我國運動選手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者,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頒發國光體育獎章、獎助學金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