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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 107年05月18日)
第 3 條
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之基準如下:
一、短期失能:新臺幣十萬元。
二、身心障礙:
(一)輕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中度: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重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四)極重度: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死亡:新臺幣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