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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 107年05月18日)
第 5 條
領受短期失能或身心障礙慰問金之日起六個月內,因同一事故致身心障礙或等級加重或死亡者,按加重等級或死亡慰問金基準,補足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