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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 110年02月09日)
第 11 條
運動防護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經累計六十小時以上繼續教育訓練者,得申請證書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前項繼續教育訓練之認可範圍,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