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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 110年02月09日)
第 3 條
運動防護員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運動傷害之預防。
二、從事體育運動者之健康管理。
三、運動傷害之辨別與評估及送醫前之緊急處理。
四、運動傷害後之防護及保健。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防護事務。

前項業務範圍之細項,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