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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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 107年05月25日)
第 13 條
學校就運動設施之使用,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應收費額如附表。
前項使用費,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