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 107年05月25日)
第 14 條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應設立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運動設施、充實體育教學設備或發展學校體育之用;會計帳冊應妥善管理,以備相關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