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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 107年05月25日)
第 15 條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應即回復原狀;其有損壞者,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學校向使用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