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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 107年05月25日)
第 7 條
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前條申請;必要時,得至學校現場勘查。

補助申請經小組審查通過,由本部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後,應通知學校。

補助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部並得至受補助學校,查核補助款之執行情形。

學校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不實或執行補助款有違反法令或計畫書者,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付者,得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