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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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 107年04月09日)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及公益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民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