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 107年04月09日)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及公益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民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