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 107年04月09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依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或申請:
一、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機關自行推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總推薦。
三、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公益法人及民營機構:自行申請。

前項推薦或申請獎勵之期限、應填具之表單及檢附之文件、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