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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 107年04月09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獎勵對象之評選,得組成評選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選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評選會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