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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 109年09月28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各款所定措施,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
一、特優運動選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六款逕予輔導擔任國訓中心之運動教練,或輔導參與該中心運動教練甄選之措施。
二、優秀運動選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逕予輔導擔任國訓中心之運動教練,或輔導參與該中心運動教練甄選之措施。
三、優良運動選手及達標或參賽運動選手: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輔導參與國訓中心運動教練甄選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國訓中心辦理前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