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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 109年10月07日)
第 3 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者,得由下列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推薦:
一、中央機關(構)。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三、全國性體育團體。
四、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
五、各級、各類學校。
六、媒體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會議辦理推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