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 111年06月29日)
第 9 條
奧運、亞運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及培訓計畫,經國訓中心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審議通過後,由單項協會依遴選制度選送教練及選手,進駐國訓中心進行培訓。

國訓中心為執行前項培訓,應訂定國家代表隊(總)集訓實施計畫,報本部備查。<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