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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 111年09月19日)
第 7 條
本部為辦理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得組成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運動教練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審議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br />